以案释法案例——安全生产

湘潭市发改委 xtfg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4-11-19 15:34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6日,南昌小蓝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某海绵制品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于使用甲苯二异氰酸酯和二氯甲烷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且该企业没有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确认了有关违法事实。

  二、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项、第8项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拟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处人民币5000(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

  一方面,企业在生产工艺中涉及到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具有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企业在日常运行中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保障。《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本案中该海棉制品有限公司对使用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和二氯甲烷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也没有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是一起典型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该起案例是一起“一案双罚”的案例,既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处罚,又对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处罚,起到了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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