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4303000001/2023-1214253 发文日期:2023-04-24 15:43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未知
公开范围:面向社会 统一登记号: 时 效 性:长期公开

关于印发《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潭市发改委 xtfgw.xiangtan.gov.cn 发布时间:2023-04-24 15:43 点击量:1

潭资源交易202129号

各相关市场主体,中心各科室、机关党委:

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考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11月29日


 

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考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交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机构进场交易行为考评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明确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服务管理的若干措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代理机构的交易行为考评及从业机构、从业人员登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依规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以及给其他项目方委托从事项目交易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交易行为是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从事代理业务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公共资源交易代理规范,遵守交易现场管理规定的工作行为。

第五条  交易中心对进入交易中心的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未纳入登记管理的代理机构,交易中心不予受理其代理的项目进场交易,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的条件

1.必须有与代理机构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合同》。

2.具备招标代理从业相应的专业技能。

3.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工作流程、操作程序和相关规定等,定期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相关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4.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

5.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具备的相关要求。

(二)从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变更

1.交易中心通过平台验证代理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信息后,录入至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库。

2.代理机构需增加人员或变更相关信息时,应及时通过交易中心平台系统上传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及相关材料等扫描件,进行修改或更新。

第六条  代理机构的交易行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遵守交易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在线完成项目入场登记、交易资料提交、场地预定申请、保证金虚拟账号获取、公告发布、专家抽取、评标区和监控室入区人员信息录入、开标信息录入、评标信息录入、结果公示和中标通知书打印等交易环节内容。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在交易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代理项目工作人员。如需变更,应向交易中心市场服务监督科提交书面变更申请书。

(四)项目入场登记受理按照《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受理流程标准》规定执行;通过交易中心告知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多标段、大件样品、预计潜在投标人多、现场演示、远程异地评标、需特定人员现场签到等专业化和个性化需求内容);与交易中心事先沟通,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相关交易资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或者补充文件、中标公示等)内容符合规范要求,报送及时、无错漏,纸质版和电子版(含网上发布的交易信息)内容一致。

(五)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30分钟到岗,着工装,佩戴工作牌,有序组织文件签收工作。工作现场不准吸烟、嚼槟榔。

(六)开标活动应组织严密,流程规范紧凑,保持现场秩序良好。

(七)代理机构在开标后有专人负责开标资料、投标文件等重要资料整理、保管和运送至评标室;确保标书资料在转运过程中无错漏、遗失、撤换等情形。

(八)补抽专家由代理机构填写说明,并由经手人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由行政监管部门签字(盖章)同意。

(九)有业主评委的项目,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告知业主评委须持个人身份证、单位公函等相关身份证明进行登记或查验后方可进入评标区。

(十)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告知监督人员应持个人身份证和单位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身份证明,经查验后方可进入监标区。

(十一)遵守评标区管理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评标资料、协助评委会组织评标及澄清工作。

(十二)评审结束后,封存好交易文件资料,及时公示评标结果;中标结果公示后,及时办理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下载打印中标通知书,投标保证金退还、交易资料归档等后期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十三)现场交易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场的交易行为采用量化考核计分进行考评,对代理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以一年度为一周期,对记分累计汇总。

第八条  交易中心发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每发现一次计1分,从业人员计分同时累加到其所在代理机构计分汇总中。

(一)代理机构安排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工作人员进入交易中心开展工作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开展工作的。

(三)因招标文件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含公告信息]编制出现明显错误、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前后矛盾的),影响现场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

(四)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未做好开标准备工作,致使开标延误的。

(五)未及时受理质疑、答疑、澄清,或受理质疑处置不当引起投诉的。

(六)代理机构在项目公示期满后,未按中心规定及时将封存好的标书取走的。

(七)进场交易代理项目人员与登记信息不符,未提交书面的变更申请书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一人从事多家代理机构项目的。

(八)按有关规定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九)未认真履行代理职责,造成有效投诉的。

(十)因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责任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在交易过程和办理交易业务时,不按时到岗、没有佩戴工作牌、着工装,工作现场吸烟、拆封标书包装纸随地乱扔的。

(十二)利用开标室、监督室、抽取室、评标室等电脑玩游戏看影视娱乐或不良视频、浏览购物、股市网站等的,或打印与开标评标无关资料的。

第九条  交易中心发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下列失职和不良行为的,每发现一次计2分,从业人员计分同时累加到其所在代理机构计分汇总中。

(一)因工作疏忽使投标、评标文件、保证金函在签收、开标评标、封存等环节保管不严,发生遗失等情况的。

(二)不配合相关部门对交易活动开展调查核实,对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

(三)同一交易项目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补遗等内容不一致,发布时间不同步;招标公告中写错保证金截止时间;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未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或者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条  交易中心发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下列失职和不良行为的,每发现一次计3分,从业人员计分同时累加到其所在代理机构计分汇总中。

(一)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服务态度恶劣,导致投诉的。

(二)所有进场评标的专家(含回避专家)的劳务报酬不按照湘发改公管〔2019〕963号和湘财购〔2017〕9号文件的标准执行的,不按照文件要求的方式发放的。

(三)项目完结后未及时报送整套项目存档资料或报送资料不完整的。

(四)场地预订提交虚假资料或预订信息有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个性化需求,或变更交易时间未办理延期,开标前已知项目无法开标而不及时告知交易中心并取消场地预定,造成公共资源浪费)影响交易活动正常开展的。

(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仍接受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

(六)不及时按规定提交退还投标保证金资料的。

(七)不及时按规定通知中标人(竞得人)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发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每发现一次计6分,从业人员计分同时累加到其所在代理机构计分汇总中。

(一)违反《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要求,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擅自在场外进行交易的。

(二)在签收、开标、评标、封存等环节发现偷换投标评标文件的。

(三)擅自更改已经有关部门备案、核验的招标文件资料的。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项目交易情况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五)评审过程中违规进入其它项目评标室;发表带倾向性的言论干扰评审委员会正常评标工作;违反规定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的;未经许可擅自出入评标区的;代替评委评分的。

(六)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在交易活动中行贿、受贿,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尚未在湘潭市交易中心场地预约系统预约场地但在省网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的。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机构查处的,从其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奖励加分:

(一)对交易中心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每次加1分。

(二)举报其他市场主体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属实的,每次加1分。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计分按一个年度为一个周期,期限届满后,考评计分清零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在计分周期内的计分情况进行汇总,计分周期内没有计分且有加分的,交易中心进行通报表扬,并具有参评“优秀代理机构”资格。周期内代理机构累计计分超过12分,从业人员超过6分的,实行及时提醒、负责人约谈、定期公告等方法督促规范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场内交易行为。计分周期内从业人员累计分数超过12分(含12分),实行暂停其从事交易代理资格;计分周期内代理机构累计分数超过18分(含18分),实行暂缓受理其场内交易代理项目,并向业主单位提出相关建议,上报市公管办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所有考评结果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和市主流媒体公示。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对交易中心完成上级交办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严重影响项目正常交易活动的,交易中心将直接列入“不受欢迎代理机构”,不予受理其代理的项目进场交易,并上报市公管办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处理,在交易中心网站和市主流媒体公示。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对计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分结果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于扣分不当的,予以修正。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规定的计分失职和不良行为,涉及违法违规的,除按本办法计分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报行政监管部门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代理机构考评扣分登记表

         2.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代理机构考评汇总表



附件1:

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代理机构考评扣分登记表

                                              (存根联)No:

:(代理机构)

你单位工作人员(            )被中心考评工作人员发现有以下行为:

条款

时间

地点

行为情节

拟计分值

 

 

 

 

 

 

 

 

    如与事实有出入,请在接到本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代理机构签字:                     考评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代理机构考评扣分登记表

                                              (考评联)No:

:(招标代理机构)

你单位工作人员(            )被中心考评工作人员发现有以下行为:

条款

时间

地点

行为情节

拟计分值

 

 

 

 

 

 

 

如与事实有出入,请在接到本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考评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湘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代理机构考评汇总表

 

代理机构名称:

时间

行为情节

地点

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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