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
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了“两法衔接”、追责时效以及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有关条款,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和行政协助的内容,增加了“从旧兼从轻”、初次违法可以不予处罚等适用规则,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作了进一步规范。另外,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以下简称《条例》)在管理体制、规制方式、监管内容、责任追究等方面发生了新的变化,特别是在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完善粮食流通监管措施、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增加了不少条款,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了粮食经营主体违法成本。无论是处罚条款、还是处罚标准,与原《条例》规定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基于以上情况,亟需进行修订。
二、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
(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四)《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基准制度》
修订后的《基准制度》共19条,具体修订情况:
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未作修改;
2.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表述不一致的部分内容。
3.新增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其中第七条的制定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八条的制定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九条的制定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十条的制定依据为参照河北、河南等省份的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一条的制定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二条的制定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七条的制定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二)关于附件《执行基准》
1.附件1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分为21项,每项分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裁量阶次。
2.附件2删除第三项一般违法行为中第四项“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四、听取意见的情况
在《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参照了《河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河南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及我省原有的基准制度,并于2022年4月10日向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发了征求意见的通知,于2022年7月6日在我局官网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于2022年7月7日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对《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内容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