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发改处罚〔2018〕1号
当事人:湘潭市美利冷食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湘潭市岳塘区晓塘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曾超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在冷冻冷藏物流二期建设项目中使用省预算资金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本案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实,当事人为民营企业,其冷冻冷藏物流二期建设项目于2015年6月申请项目备案,2016年6月获得省预算农产品冷链物流专项资金160万元支持,同年8月省预算资金到达当事人账上,该笔省预算资金到达当事人账上时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完工,设备也已完成采购并签订合同,该专项资金用于支付项目设备款。但该项目设备采购使用了省预算资金,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省预算内资金160万元的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投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机关查实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后,于2018年3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无不同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使用省预算资金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行为处以人民币8000元罚款。
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收款单位: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800 5072 0100 1000 6616;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湘潭河西支行。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湘潭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