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新闻出版局联合发布《关于2024年春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春季义务阶段收费、高中阶段收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课后服务费标准作出规定。
《通知》明确,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普通高中学校,除可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教材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定技术标准、省发展改革委核定价格的教材)和学生健康体检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其中,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经省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实验学校参照执行省级示范性高中收费政策。行业举办的普通高中学校学费标准,按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学校),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大中专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按《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执行。其中,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专科的中职阶段)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不能收取高于补助标准的学费差额部分。中职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学校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可为学生参保提供便利。
民办中小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按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不得收取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制定。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调整不分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插班生按插入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其中,免学杂费标准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即,普通小学减免360元/生·期,普通初中减免470元/生·期。免费教科书种类和目录与公办学校一致。
幼儿园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伙食费和代收费(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园服费、外出活动费、体检费等。)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其中,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限价标准为:省级示范园70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600元/生·月、县级示范园500元/生·月、标准园450元/生·月。市属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最高限价标准为:省级示范园260元/生·月、市级示范园230元/生·月、县级示范园200元/生·月、标准园180元/生·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生·月;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于广大家长关注的课后服务费,《通知》明确,全市各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暂缓收费,待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后按新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