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生态绿心保护,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的殷殷嘱托。2011年3月,习近平视察湖南时指出,建立生态绿心,是保值增值的,是长株潭与其他城市群的一个重要区别;湖南保护好这个生态绿心,50年后将在全国、全世界都有重要影响。
《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于2024年5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近日,湘潭市长株潭一体化发展事务中心就《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相关问题回答本报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修订《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
答: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生态绿心,是保值增值的,是长株潭与其他城市群的一个重要区别;湖南保护好这个生态绿心,50年后将在全国、全世界都有重要影响”的重要指示精神,2012年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这个条例实施12年来,对长株潭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长株潭一体化发展的不断深入,以及对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绿心功能定位认识的不断深化,生态绿心地区也产生了规划不精准、农民建房失控、投入严重不足、绿心不绿、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所下降等突出问题。
这次《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的修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心保护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注重处理了保护与发展、保护与民生、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区分了法规功能与规划功能、人大职责与政府职责,对实现绿心地区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这次修订通过的《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突出了从严保护的主基调。全文共27条,从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绿心规划、分区管控、提级审批、禁止行为、政府部门职责、资金投入、生态补偿、法律责任、人大监督、施行时间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主要设置五大重要法律制度:
1.分区管控制度。根据生态价值和开放强度评价,将绿心分为核心保护区和融合发展区。核心保护区除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林相提升改造、符合核心保护区生态功能定位的乡村振兴、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治和空心房整治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引导产业和人口减量发展;融合发展区严禁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禁止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工业和其他项目,加强风貌管控,防止过度城市化。
2.规划管控制度。首先明确了绿心规划为省级区域发展规划,涉及绿心的省级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绿心规划,省级以下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服务于绿心规划。编制绿心规划合理划定绿心范围和分区界线,严格实施分区管控,统一坐标体系,精准确定管控要素,推进“多规合一”。绿心规划应当与省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相一致。绿心规划在条例公布后六个月内完成编制,绿心村庄规划在绿心规划公布后六个月内完成编制。
3.提级审批制度。严格项目准入要求,绿心核心保护区的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核准入、省政府审定后(原来由省发改委办理项目准入,提级至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再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融合发展区的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审核准入,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省发改委备案;农民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求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林业部门意见后审批发证。
4.资金投入制度。压实各级政府财政投入责任,落实生态补偿机制。各级政府将绿心保护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绿心保护、民生保障和乡村振兴;省政府相关部门对绿心生态资金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对长株潭三市总体生态投入的增长幅度;三市对绿心生态资金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地区生态投入的增长幅度;对绿心融合发展区和绿心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列入绿心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5.职责法定制度。首先是明确规定省政府、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涉及绿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绿心保护、建设、投入、管理和宣传教育职责;其次,围绕绿心保护的组织统筹、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空间治理、林相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四水共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治等方面突出问题,明晰省人民政府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再次,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绿心地区人民群众保护绿心的责任。
问:为贯彻落实好《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的出台,为长株潭生态绿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贯彻落实《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是接下来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抓好《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的落实落细。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持续优化顶层设计。一方面,按照“调大不调小、调优不调差”的原则,审慎稳妥、依法依规依程序推进绿心规划调整工作。建立绿心规划为统领,绿心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为基础、绿心专项规划为支撑的绿心规划体系,形成上下传导、左右衔接的绿心规划“一张图”;另一方面,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台核心保护区的绿心保护项目库,融合发展区的准入项目指导性清单,并定期更新。
二是促进绿心保值增值。一方面,会同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绿心地区废弃矿山矿坑和裸露山体生态修复、林相提质改造、畜禽养殖污染和水污染治理等行动,有序实施增绿复绿补绿行动,推动绿心中央公园建设,为生态绿心注入新的绿色发展动力;另一方面,探索绿心保值增值的新路径新模式,推动生态产品价值转化、资源变资产,支持在绿心发展花卉苗木、生态农业、康养旅游等绿色产业,助力绿心地区居民生活品质提升。
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一方面,压实各级财政投入责任,整合引导各领域资金绿心保护资金投入,并保持投入强度。另一方面,落实绿心地区生态补偿机制,真正实现“谁保护、谁收益”。
四是全面形成保护合力。一方面,根据《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明确的“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社会参与的全覆盖责任体系”,与其他市直部门及长株两市建立紧密有效的区域间协同治理机制,并加强绿心生态综合实时监测,构建“一盘棋”的保护格局;另一方面,积极借助人大法律监督、司法监督等抓手,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共同推进《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落实的良好氛围,切实用法治的力量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绿心。
问:《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有哪些变化?
答:首先,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或者政务处分责任,包括违法审批项目,侵占、截留、挪用资金等6项不履行绿心保护职责的行为。
其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两款禁止行为。第一款有十四项,第一至十三项是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在绿心常见易发的行为,第十四项是兜底规定,指法律法规有规定,在绿心因规范整治很少发生的行为,因为这些方面的行为比较多,难以一一列举,所以只作了概括性规定。按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了处罚的,从其规定;但有罚款处罚的,在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
问:按照《湖南省长株潭生态绿心保护条例》规定,绿心核心保护区村(居)民可以进行哪些方面的建设活动?
答: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核心保护区村(居)民可以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治理、林相提质改造、符合核心保护区生态功能定位的乡村振兴、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治和空心房整治四类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