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委信息工作,实现信息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信息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特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结合我委职能,突出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切实发挥做好信息对上报告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对下沟通交流、指导系统工作,对外主动公开依法行政等政策动态的相关内容,为上级领导、系统部门、人民群众做好信息综合服务。
第三条 信息工作要坚持服务大局、全面准确、及时高效、统筹协调、开拓创新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信息载体及内容
第四条 我委信息发布主要载体:《发展改革情况专报》《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工作动态》、“两办”信息、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湘潭发改”以及省市级主流媒体。
第五条 《发展改革情况专报》为上报的纸质刊物,由综合科收集报送。主要刊载对我市重大经济研判、产业发展、社会问题的研究和政策建议以及典型经验推介、调查研究思考。上报范围是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人大办公室,为领导同志决策服务。原则上由主要委领导批示刊登。
第六条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工作动态》为上报的纸质刊物,由落地办收集报送。主要刊载我市重大项目落地和推进情况。上报范围是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为领导同志了解概况。原则上由主要委领导批示刊登。
第七条 “两办”信息为上报的电子信息,由综合科收集报送。主要内容为发改系统的动态工作信息及成果。通过网络邮箱,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由市委信息科、市政府信息科选编后为市领导提供参考。
第八条 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为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新媒体平台,如有需要也可通过政府公报、市政府官网、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向社会主动公开信息。主动公开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基本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单位简介、领导分工、主要职责、机构设置;
(二)人事任免;
(三)政策法规及解读;
(四)规划计划;
(五)依法行政;
(六)投资项目、产业发展、社会民生、体制改革、两型社会、粮食保障等;
(七)互动交流;
(八)机关党建和廉政建设;
(九)依法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信息编报职责及程序
第十条 市发改委各科室、二级机构是信息工作的主体,负有及时、主动报送信息的职责,原则上每月至少报送一条信息。信息内容要求主题明确,逻辑清晰,内容充实,文字简练。说明情况要言简意赅,分析问题要实事求是,对策建议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鉴别和筛选工作,防止报送滞后信息、重复信息、不准确信息和一般化信息。动态类信息的原则上篇幅一般不超过500字,综合性信息一般不超过2000字。
第十一条由综合科牵头,办公室配合负责全委信息的组织、督促工作。由人事科牵头建立健全信息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全委信息工作进行考核、评议。由办公室牵头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报送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平台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科室、二级机构的撰写信息文稿,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批后,将《保密审查表》和文稿附件报综合科。委领导直接批登的信息文稿,撰稿科室、二级机构应将正文誊清后,附件领导批示件报综合科
第十三条 综合科在收到信息文稿后,及时审核编辑,按要求报出。
第四章 要求
第十四条 信息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遵循内容依法合规、适度原则,兼具有导向性、真实性、时效性、保密性。
第十五条 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