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省关于电动自行车(包括电动摩托车)专项整治重要部署,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要求,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实行充电价费分离。根据《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调〔2024〕731号)精神,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除电费和服务费外,不得自立其他收费项目向用户收取费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于2025年1月1日前把充电设施改造升级为可以单独计算电量,全面实现充电电费单独计价。
二、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按照湘发改价调〔2024〕731号文件规定,居民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现行电价为0.634元/千瓦时),尚未落实充电价格政策的居民住宅小区,均应于2024年12月1日起落实到位。居民住宅小区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在计收电费时加收其他费用。
三、合理制定服务费标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原则,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在制定居民住宅小区充电服务费时,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会同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从低确定服务费标准。
四、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通过充电App、微信小程序展示,在充电设施旁醒目位置按照湘发改价调〔2024〕731号文件中的模板设立收费公示牌,向用户公示收费标准。在充电完成后,应通过充电App、微信小程序向用户推送实际充电数据(包括充电时间、电费、服务费等),完整反馈收费的构成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出之日起,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然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
湘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